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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历史探索与创新发展

2015年09月18日 16:11 | 作者:安徽省政协研究室 何宏祥 | 来源:江淮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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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制度形式的协商民主,既是对毛泽东同志创建根据地民主政权、协商建立全国政权、和平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伟大思想与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探索和丰硕成果。

一、 民主革命的大胆实践。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重视用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中华优秀政治文化涵养政治主张,同时借鉴马列主义关于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中应该有原则地与资产阶级党派建立统一战线的思想,大胆运用协商形式建立统一战线、开展党际合作。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就提出了党派“互商”的概念。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积极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在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努力探索统一战线民主政权。 1940年3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了《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规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在人员分配上的原则:“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当时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不仅成为各抗日根据地建设“三三制”政权的模范,也成为与国民党一党专制政权鲜明对比的民主政府模范。周恩来同志曾指出,“三三制”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各方协商,一致协议,取得共同纲领,以作为施政的方针。 ”

  “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的实践,以及由此形成的以协商为特征的新民主主义议事精神,最大限度、最充分地凝聚和调动了根据地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力量,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协商民主推动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典范,“开启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先河”。

二、 建国之际的伟大创举。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签订“双十协定”,并很快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从此,有了“政治协商”概念,协商精神更加深入人心。随着解放战争进程加快,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筹备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并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响应,形成了各民主党派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民主建国格局。

  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和重要决议,选举产生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我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性跨越。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协商建国,既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也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在一个新政权诞生过程中,实行如此广泛而深刻的民主协商,实乃举世无双。

三、 代行人大的历史贡献。从1949年至1954年这一时期,国家内政外交重大事项均先由全国政协常委会讨论后交给政府,“由政府制成法律、法令,公布实行。 ”《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合作社法》《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汉语拼音方案》《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等,包括建立宁夏、广西民族自治区,都是全国政协充分协商的成果。

  特别是1954年中共中央颁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这条总路线,从党的最高领导人酝酿,到党内充分讨论,再到与党外人士充分协商,同时在全民中普遍学习宣传,最终将党的决议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组织全体人民贯彻执行,经历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商过程。这个协商过程思路清晰、步骤明确、环节完整、衔接紧密,是协商民主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一次最生动实践。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标志着我国由协商建国模式正式回到人民代表大会立国模式。尽管如此,人民政协仍然继续得到保留并发挥重要作用,这是民主的进步,也是协商民主的发展。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是商量办事,不是独裁”,“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中共八大提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进一步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长期存在的思想基础。

四、 改革开放的全新探索。改革开放以来,协商民主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为 “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中共中央反复强调大力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坚持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过人民讨论。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协商民主实践从政治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从国家层面扩展到地方和基层,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这一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宪法》,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序言。从此,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所体现的协商民主得到宪法的认可和保障。

  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着手建立党、政府与群众以及群众之间的协商机制。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形式”,并明确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五、 深化改革的创新发展。中共十八大报告从国家政治体制层面确认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将协商民主从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提升为国家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具体规定了协商民主的渠道、内容、目的和基本原则,深刻阐明了协商民主制度同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在联系,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的正式确立。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精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大问题:科学阐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质内涵,突出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深刻论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点和优势,突出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定性,突出强调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全面部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战略任务,突出强调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

  今年初,中共中央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着力保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形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紧接着,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对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编辑:薛鑫

关键词:协商民主 全国政权 民主政权 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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