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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2016年03月01日 11:03 | 作者:单玉晓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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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 过去一年,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是民众深切关注的司法议题。2016年全国“两会”开幕前夕的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他今年继续关注防范冤假错案问题,提案之一是呼吁破除把言词证据作为“证据之王”的司法惯性,庭审应更加注重对言词证据的印证与佐证,落实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

最高法近期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国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朱征夫发现,这些冤案最初明显是依赖言词证据定案,且法官采信的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言词证据,忽视甚至无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相对于其他证据类型,言词证据属于稳定性客观性较差的证据,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在受到刑讯逼供、欺骗、诱导甚至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作出违背事实的供述或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可能由于时间关系出现记忆偏差,或由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不同,作出不符合事实真相的供;有时候还存在以虚假言辞进行诬告陷害的现象。

因此,朱征夫建议,为预防冤案,应破除把言词证据作为“证据之王”的司法惯性,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只有言辞证据,没有客观证据佐证,依法不应当采信的,应当坚决不予采信。当言词证据前后不一时,应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更加注重对庭审中的言词证据的印证与佐证,不能因当事人改变供述而加重处罚。

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朱征夫建议司法实践强化证人、侦查人员的作证义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应强制其出庭作证,对于经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也应当进行制裁,不应有例外。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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