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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王国卿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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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建设,是充分发扬民主、提高提案办理有效性、增强协商民主实效的重要途径,是创新政协经常性工作方式、拓宽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商格局的重要内容。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了“提案办理协商”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途径,确立了“提案办理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提案作为政协基础性工作的定位。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历史悠久、运作规范、效果显著、特色鲜明、与党政职能部门联系紧密的一项重要经常性工作。提案办理是提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围绕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的各类协调关系、协作建言、协力解决问题的履职活动即提案办理协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建设,是充分发扬民主、提高提案办理有效性、增强协商民主实效的重要途径,是创新政协经常性工作方式、拓宽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商格局的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 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性

  (一)提案办理协商的突出地位。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办发〔2011〕16号)首次提出提案办理协商的概念,指出:“要丰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将提案办理协商纳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范畴之中。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作为指导新时期新阶段提案办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随着对协商民主认识的深化,提案办理协商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2012年11月,提案办理协商被纳入中共十八大报告,报告明确了“提案办理协商”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正式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确立了“提案办理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提案作为政协基础性工作的定位。

  提案办理协商作为提高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贯穿提案交办、办前、办中和办后等提案办理协商各阶段。在提案交办和办前阶段进行协商,是指政协组织作为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协商的桥梁和纽带,就提案内容和承办单位职能的匹配程度、解决方案和承办单位职权事权的统一程度进行协商,确保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提案办中协商是承办单位就办理的相关计划和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政协组织和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中也可根据提案办理需要,组织协商座谈和情况说明会,增进提案者对于提案办理情况的理解与支持,并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提案办中协商是提案办理的关键环节,其效果将直接影响提案办理的实效。提案办后协商是在提案办理完成后,组织提案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面评议。提案办后协商是提高提案办理质量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对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提案,更需要密切协商交流、及时反馈进展、争取各方帮助。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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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提案 办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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