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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王国卿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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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作用。第一,提案办理协商是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首先,提案办理协商主体的多元性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提案办理协商主体包括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涉及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多元主体间相互配合和平等协商,自由、准确地表达意愿、提出意见,实现了协商民主平等、自由、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价值理念。其次,提案办理协商体现了协商民主领域的广泛性。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涉及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涵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提案办理协商体现了协商主体的有序政治参与。通过相互间的沟通协商,包容立场、消除异见,在一整套制度机制保障下明确权利和义务,最终达成共识。

  第二,提案办理协商是协商民主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在提案办理协商的各个阶段,各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提案办理的相关决策,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要义。提案办理协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协商民主与提案办理工作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的结合,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

  第三,提案办理协商是加强提案办理实效性的重要手段。提案办理协商为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搭建了共同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协商主体就共同话题协商交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建议,切实把提案办理过程当做研究工作、改进工作的过程,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 提案办理协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提案办理直接关系到政协委员等运用提案履行职责的成效。做好提案办理协商工作,首先要明确指导思想: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之中,坚持平等议事、真诚包容,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着力丰富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形式,着力完善推进提案办理协商的体制机制,提升协商实效。同时,提案办理协商也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第一,坚持中共党委、党组在提案办理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强调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党政整体工作布局、纳入督察部门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体系。这为发挥中共党委、党组在提案办理协商中的主导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提案办理协商中,中共党委、党组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协商自觉性、主动性,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协商效率,逐步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统筹协调机制,提升提案办理协商层次。要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室对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督察、督办,明确相关责任,促进协商成果落实和转化。

  第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提案办理协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要依据中共十八大“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选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升提案办理协商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坚持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2005年、2006年中共中央两个“五号文件”都明确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提案办理协商要遵守和坚持这项基本原则,注重提案办理的全程协商,优化提案交办、办前、办中、办后等各阶段的工作,规范提案协商办理程序,使提案办理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在提案办理协商过程中,应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建议的充分表达与沟通,通过民主协商会等多种渠道,就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宽松、和谐的民主氛围,促进共识的有效达成。

  第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提案办理协商应畅通渠道、规范程序,广泛收集各方的意见建议,建立提案办理联系制度和重点提案督办机制,接受多种形式的监督,力求做到内容规范、形式规范、程序规范,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落实率和提案者的满意度。

  第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完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提案办理协商机制的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建章立制保障协商,完善程序规范协商,突出重点深化协商,创新形式推进协商,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协商的科学化水平。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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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提案 办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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