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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

——访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昌鉴

2014年02月18日 14:05 | 作者:倪 迅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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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关系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因此,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不是单一的、唯一的而是多元的、相互关联的完整的体系,涵盖着从上到下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包括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包括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那么,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什么关系呢?

  李昌鉴:这个问题我认为也要理清楚。正如前面所说,在我国众多的选举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同样的道理,关于协商民主,党内有协商,各民主党派有协商,人大也有协商,比如人大的重大决策、法案、人事安排在通过前要交付各个代表团、小组和常委展开充分讨论,这种讨论实际上就是协商。另外,其他团体、界别、基层、单位都有协商。但在我国众多的协商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协商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政协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这是因为人民政协是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最成熟、最成功的协商民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制度中的“支柱性”制度的作用。

  因此,三中全会在指明我国各种协商渠道之后,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毫无疑问,我们在全面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时候,首先应当把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的作用发挥好,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真正做到国家和地方的重要决策切实听取政协意见,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搞得更加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人民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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