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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流失现象严重 需建立法官管理体制提升法官职业吸引力

2014年07月20日 11:22 |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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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考核提升待遇

  多位受访者认为,对法官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待遇,以稳定法官队伍。

  “与律师、普通公务员、国企人员等群体相比,基层法官的收入与付出呈现明显的不平衡状态,由于地方经济的差距,不同省、市、县的法官收入也呈现出很大差异。”娄宏春说。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各类案件数量剧增,基层法官却日益呈现超负荷工作状态。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法院审判人员的每年人均结案数为160.2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7倍,一线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已接近极限。

  不仅待遇低、压力大,法官还普遍遭遇晋升“天花板”。从各地情况看,不少一线办案法官干了几十年,到退休时还只是个科员。“相对于党政部门来说,法官在职务上提升的机会很少,基层法院的法官要解决副科级待遇非常困难。”娄宏春说。

  “应在科学考核的基础上,提高一线办案法官的职级和待遇。”麻国安认为,“这有利于一线办案法官潜心钻研审判业务、提高审判技能,也有利于年轻有为的法律人才成长,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目前,基层法院的工作不仅要接受来自当地人大的评估考核,还要接受上级法院的考核,但有些考核内容与审判工作的性质、规律不相符。”钟家玉说,“法院内部对法官严格的‘错案’追究制,以及以案件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当庭裁判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等指标进行不科学的数字化考核不符合诉讼规律。”

  在钟家玉看来,这种简单的考核方式势必会导致法官为了指标而疲于应付,心生埋怨,甚至会出现为了指标的优化做出与法官中立身份不相符的言行。因此,她建议,“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机制,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环境,这也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法官考核应注重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弱化数字化观念,侧重从案件审判质效,庭审驾驭、裁判文书、调研成果等诸多方面对法官进行综合考评,反映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

  二是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可考虑在各级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自评的基础上,每年由不同法院法官考评委员成员组成考评小组的方式对涉及奖励、晋升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官进行综合考核,增强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是借助外部评价信息。考评委员会可以采取走访党委、人大、纪委、基层组织、律师、当事人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全方位客观评价法官,避免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

  四是应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成为提拔任用法官、法官等级晋升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刘青山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应建立一种机制: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法官,在工作表现、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得到晋升。

  对此,“四五改革纲要”已经提出,“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人财物统管”破除“司法地方化”

  “目前法官职业地位保障欠缺。”在钟家玉看来,原因之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工作性质认识上存在误区,将法院视为政府的下属机构。同时,法院在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受制并依赖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审理案件难免受到地方干预,影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多位受访基层法官认为,“这挫伤了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自身职业荣誉感。”

  “司法地方化是法官职业化的最大障碍,是造成法官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最根本原因。”钟家玉认为,“应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方面使法院与地方政府脱离,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进而从体制上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职业权利。”

  《意见》已经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贺小荣表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毛一竹 涂铭 梁书斌 范春生)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流失现象普遍 职业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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