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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残疾人权益保障”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1月26日 15:1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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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卫生厅厅长张健: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残疾儿童康复能力较弱。我国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少,大多数集中在大城市,专业人员匮乏。一些市、县康复机构还是空白,湖南14个市州就有7个是空白,全省125个县区及社区(乡镇)大多数没有此类机构。二是保障水平偏低。去年,湖南约1500名脑瘫儿童100天康复报销人均4655元,约占总费用1/3。有的家庭为治疗残疾子女负债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三是法治建设滞后。我国对残疾人仍停留在慈善救助、福利保障阶段,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与残疾人康复服务制度不衔接,因病致残、因残致贫尤为突出,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来缓解。

对此,建议:

一、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基本目录;构建康复体系,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在定点公立医院设立康复科等;加强运行监管,切实加强对项目服务质量与经费使用监管,尤其是对使用进口器材及耗材价格监管。

二、 加大资金投入。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政府对残疾人康复经费投入70%以上,中央占大部分,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加大对出生缺陷、产前与新生儿筛查、高精尖技术与设备研发投入,科学预防和减少残疾人口。鼓励慈善机构筹集善款作为补充。

三、 制定相关法规。建议依据我国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出台《残疾人康复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基本医保、基本康复、重大致残疾病康复救助等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原监事长华庆山:

保障残疾青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进步。同时应看到,我国特教仍比较薄弱,需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 建立系统化、制度化的特殊教育事业补贴体系。首先应明确国家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责任主体,国家财政作为发展各特殊教育事业项目的兜底保障。该体系不仅应明确各项特教补贴标准和受益对象,更应明确补贴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发放方式、具体的实施方或责任方、相应监督措施以及问责办法。

二、 建立精准化、全覆盖的特殊教育事业补贴制度。一是为残疾学生建立健全覆盖全学业流程的补贴制度。二是为特教教师建立涵盖物质精神双方面的补贴制度。在落实国家有关特教教师享受津贴的基础上,建立有利于改善特教教师生活条件的补贴制度;建立倾斜性政策,在特教教师的职称评定、评优先进等方面优先考虑。三是为特教学校建立健全持续投入的办学补贴制度。对中西部农村人口比例较高的省份给予特教学校建设补贴,对特教学校的建设运营给予常态化跟踪性补贴。

三、 建立鼓励便利全社会帮扶特殊教育事业的政策环境。一是通过优化有关管理流程制度,方便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投入特殊教育事业。二是通过倾斜性的贴息税收制度设计,鼓励全社会帮扶特殊教育事业,并积极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

建立国家层面残疾人福利制度

残疾人在生理、精神和融入社会等方面存在缺陷和障碍,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心和扶助。建立国家层面的残疾人福利制度,使其最大限度融入社会、提高健康水平,也将大大提高社会公平性。

一、 健康公平是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目前在深化医改设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从制度上推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大大推动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总体公平性,成效显著。然而,作为社会弱势人群的残疾人特有的基本健康需求与政府提供的普惠制的医疗卫生服务之间的差距,没有相应减小,甚至逐渐加大。建议在平等提供普惠服务的同时,增加对残疾人补贴,从制度保障和顶层设计上进一步促进健康公平性和社会公平性。

二、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残疾人国家专项补贴制度”时机已经成熟。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蓄,为国家层面建立残疾人补贴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二是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已经融入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政绩评价,对健康公平的关注和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日益得到重视。三是残联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在残疾人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残疾人保障制度,积累了工作基础和经验。四是我国在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政策、给重度精神残疾提供药物和社区管理等方面已有先例可循、有经验可借鉴。五是面向残疾人的医疗、助残科技产品已高度发展,专业康复技术、基本型辅助器具、家居环境无障碍改造等完全可行。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残疾人 制度 保障 残疾 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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