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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入宪与修改章程

2019年09月21日 07:59 | 作者:顾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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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1982年2月27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作了《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按邓小平关于修改全国政协章程的指示精神,他对关于政协职能入宪的问题重点作了说明。

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这次讲话的记录稿显示,胡乔木在修改说明中说:“宪法里写上政协的地位和作用还是第一次。有的同志建议,在宪法里应把政协怎样发挥作用的形式写上。我认为政协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写上,无损于政协的地位和作用。”

对胡乔木的说明,大家表示理解。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记录,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宁一、孙起孟当时致信胡乔木说:“不少同志听了乔木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以后,觉得很能解决问题。大家希望将乔木同志这次说明中有关政协部分的记录,印发给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的委员。”胡乔木对随信附来的记录稿作了修改,并告人民日报社约孙起孟就此写一短文。

与修宪同步,1980年9月,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作出修改政协章程的决议,并成立了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11月,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对政协章程修改草案做了最后修改补充,随后提交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打磨,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首次把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序言。(本报记者顾磊整理)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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