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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伤害各国普遍存在 域外医患关系处理有哪些“利器”?

2014年10月15日 10:44 | 作者:刘喜梅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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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的本质决定了医患关系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共同话题。国外发达国家有哪些处理医患关系的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为此,记者专访了首都医科大学管理与教育学院王晓燕教授,王教授曾就此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医疗伤害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

  记者:请王教授介绍一下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医患关系现状。

  王晓燕:医患关系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受所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同时,医学自身存在的不可知性,以及医务人员作为人的局限性,决定了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为。因此,医疗伤害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并且,在国际上,医疗纠纷呈日渐增加的趋势。但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医患关系却在总体上呈现平稳、和谐的状态,并未出现像我国医患关系一样的对抗性和暴力性特征,也没有产生诸如医闹的社会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体制和管理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做法。

  完善的医疗保障机制

  记者:和我国相比,在体制的保障方面,国外医院有哪些“利器”?

  王晓燕:首先是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障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起相对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比如英国,在上世纪下半叶,就首先宣布建成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均有保障的福利国家,即实行了对所有居民提供免费的综合卫生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1961年,日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全民皆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日本所有国民都成为医疗保险的被保险者。完善的医保制度不仅使绝大多数人能看得起病,也使医院无后顾之忧,接收病人后一切以诊治为先。

  有效、便捷、完备的纠纷化解机制,也是保障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域外各主要国家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事诉讼制度之外,还确立了较为完善的诉讼外解决机制。比如日本通过调解和仲裁处理的医疗纠纷占全部案件的70%左右;德国医师协会下设有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医疗事故调解处”或“鉴定委员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是较为健全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如根据德国法律,凡在德国从业的医生,必须参加医生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其中,医师责任保险是一种较为通行和有效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西方国家,医师责任保险往往称为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或专家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医师业务时,因为过失行为、错误或疏漏或业务错失,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直接导致病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医师)负担赔偿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的时候,承保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医师)负赔偿的责任。这一制度,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转移,以及医疗纠纷成本的降低、医疗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编辑:于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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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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