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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是统一的有机整体

2016年08月24日 13:22 | 作者:付志方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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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商”要做到培植观念、擅长参与、发挥作用

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广泛协商,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十八大以后,中国共产党作出了一系列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遵循。“会协商”的要求,不仅针对政协,而且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关键:

培植协商理念。这种理念首先蕴含了民主精神。共产党执政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时充分发扬民主,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这种理念也包含着共产党人的宗旨观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无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还是国家机关施政,都必须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接受广泛的监督批评,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种理念还包含着良好的精神品质。我们必须把协商作为开展工作、合作共事的重要风格去涵养、去发扬,认真落实俞正声主席的要求,“坚持有事好商量,平等探讨问题、坦率提出意见、沟通化解分歧,切实将协商理念寓于履行职能全过程,贯穿开展工作各方面”。

全面推进协商民主发展。要擅长扩大政治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尽可能多地听取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社会各族各界的批评和监督,真正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在重大问题上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要擅长创新协商形式。不论是党政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还是基层单位、社会机构,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努力形成全方位、广覆盖的协商格局。要擅长完善制度设计,构建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逐步出台一系列规程性的制度,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对于党委和政府来讲,要自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搭建好规范化、常态化的协商平台,切实将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过程中的协商互动。对于政协来讲,要自觉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职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现协商、监督、参政、咨询等的有机结合;注意改进方式、方法,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注意创新协商形式和载体,探索恳谈协商、书面协商、网络议政协商等。

编辑:付鹏

关键词:政协 人民政协 协商议政 河北省政协 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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