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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乡土生活的现代价值

2016年10月17日 09:35 | 作者:李松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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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价值的保护

任何文化或文明体系如果失去了对自身文化传统的深刻了解和认知,就失去了具备优秀创新能力的基础,文化就成为了无根之苗,无源之水。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大力提倡的,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具有着深刻的含义,因为中国梦的实现有赖于中华民族对自己民族传统的重新认识、重新使用,以面向未来。

现代的乡土社会主要被看成被帮助和商业化的对象,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乡土的文化价值。我们了解乡村,知道它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不仅要从乡村中发现其价值,而且还要有能力、有义务去保护它。这些价值,具有全局意义的乡土社会传统智慧不是城里人的纪念品,而是要全面伴随城乡现代化进程的精神财富。农村不仅仅是城市的后花园和扩张空间的储备。乡土价值的低估和利益诉求的功利化、庸俗化、多元化,使得乡土文化保护表面化、碎片化、商业化成为常态。而非自治的“传统”和“优秀”的选择权的异化,常常在逻辑起点上就失去了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乡村的很多文化价值被低估,主要还是表现在以旅游为目的的乡村规划和设计上。即使让社区组织将人们的力量都凝聚在一起,去打造一种符号,这种保护的意义也并不是很大。我不反对符号化的保护,但是保护要与当地文化结合,尤其是将群体性共同体文化的核心统一起来。无论是社区的自我管理,还是丰富的民族节日,其实都是悠久的传统,是当地老百姓真实的景观和生活状态。如果将这种常态设计成旅游产品,被人不断的参观,是否符合当地民众的意愿?这就是在现代社会,如何关注乡土文化,乡村民俗的进入和乡土社会是怎样的关系,该如何科学地保护它们,都值得不断追问。

保护、重视乡村文化,并不是通过保护让我们的乡村文化静止,而是要尊重乡村的文化变迁。乡村文化,只有跟乡村的未来发展相和谐,跟老百姓过日子不冲突,才能引动我们广袤乡村社会的文化之河长流。那么,面对乡村的发展,其合理性到底如何判断?大体而言,乡村的保护应动静结合。大家都提“利用性的保护”和“保护性的利用”,这两个词完全不一样,两者的差别可能就包含着动静之别。从动静结合的角度来看,要把村落的文化保护和社会发展进行类型细分,区别哪些是静态的保护,就是出于公益目的而给予保护,哪些又是可被利用同时又能实现保护的,哪些是保护了之后要利用的。我个人认为,最理想的应该是利用性的保护,就是激活它的传统,并使它在现代的发展能中产生现实效益。

乡土社会要遵循可持续的三个原则:文化尊重、公平发展、以人为本。首先,面对任何一种不同的文化,都应该平等尊重的对待。文化要互相尊重,不断学习和理解。以人类以何种动物作为获取蛋白质的来源为例,实质上,这是一个文化问题,多样性、差异性是主要的特征,就像某些地区有吃狗肉习俗,但换一个文化语境就会引起轩然大波,这是不同文化间传统的差异,其实,将很多动物置于不同的时空之中,文化间的不适应也多有存在。如果再进一步追问,将人类驯化各种动物的历史过程置于单一的文化语境之中,这个过程是否符合“狗道”或“牛道”也会成为问题,这说明全面的了解和理解或许是最好的融合剂,尊重基础上的相互学习交流将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其次,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在改变目前的博弈关系中寻找创新模式,意义的公平发展要以权力和利益的公平为基础,好的社区自主发展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性条件。最后,乡村社会发展应以人为本,一个社会发展最终是人的发展,而不是简单的经济指标。总的来讲,就是要和谐共享,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从事文化传播需要具有基本的文化素养和文化能力,要对传统、文化有正确的认知,要学会尊重他文化,要具备足够的文化交流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才能去谈发展文化。

乡土生活传统的非现代性思维,严重地遮蔽了传统文化价值发现的能力。对这种遮蔽的排除,不仅仅是文化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更是动用国家公共资源,开展文化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基础。在价值理念上,中国乡土社会现代价值与文化保护,要求与国际社会的文化发展理念和我国大众日常生活在国家文化发展目标上形成和谐,为国家和国际社会构建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生态,建设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对我国文化行政管理系统而言,机遇和挑战共存,理论思考与社会实践共存。

(本文为作者在国家图书馆的演讲文稿,有删节。)

编辑:邢贺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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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李松 乡土生活 现代价值 乡土文化 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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