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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献策残疾人权益保护

2015年05月18日 09:52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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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

  建立并落实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家庭人口2.8亿。如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扶助制度。

一、 现有保障措施不能完全解决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

  近些年,残疾人生活保障问题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心,各地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范围,一些地方还在残疾人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活补贴标准。但总体看,由于残疾人的特殊性和个性化需求,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措施难以全面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生活困境。所以,必须在针对全体公民的普惠基础上增加“特惠”的制度安排。“特惠”制度就是指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这是解决残疾人民生保障、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的根本制度保障。

二、 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的要求

  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已对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的具体内容,这是国家层面关于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的顶层设计,强调了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作为制度安排,把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等作为重点。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实现与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体现了对残疾人在普惠基础上的特惠扶持。

三、 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应遵照优先、重点安排的原则

  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要有优先,有重点,把有限的财力用在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上,先解决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标准,增加补贴项目。目前,从我国的国情和残疾人的迫切需求看,应优先建立针对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残疾儿童康复、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等具有急迫性、抢救性的补贴制度。

  近些年来,许多地方对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进行了探索实践,特别是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工作经验。但是,由于缺少国家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导致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碎片化,随意性较大,各地在补贴标准、资金来源、发放程序等方面缺少统一规范。

  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将补贴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同时,应建立福利补贴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贫困地区残疾人福利补贴资金的投入。在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过程中,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确保残疾人通过制度保障能够真正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又要鼓励各地探索新的福利补贴项目,不断提高补贴标准。科学设计工作程序,确保福利补贴制度的规范运行,切实将国家关于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 残疾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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