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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法院应主动保障证人出庭

2016年02月26日 11:01 | 作者:单玉晓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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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施杰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首先,建议刑诉法第187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提出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在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法院应当主动作为,对证人出庭坚持“应出尽出,当出就出”的原则。

其次,为禁止公安机关、检察院威胁证人,建议刑诉法增加一条规定:在提起公诉以后,禁止检察院、公安机关向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调查取证。对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通过法庭交叉询问程序调查确认。

此外,立法应明确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和提供书面证言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当仅适用于下列情形:1.证人因患重病住院、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而不可能出庭作证的;2.证人在国外,可能因出庭而花费不必要的巨额费用的;3.控辩双方协商同意或没有异议的;4.证人有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其他正当理由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

施杰还建议刑诉法增加规定:下列书面证言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也可作为定案的根据:1.符合法定询问程序取得的证人书面证言,经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质证无异议的;2.公安人员、检察人员询问证人过程中有辩护律师在场,经证人和辩护律师核对无误并签字的;3.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询问证人过程中有公证人员在场,经证人和公证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的;4. 审判人员在法庭之外询问证人,经通知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场的。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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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施杰 法院应主动保障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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