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建议 建议

委员建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让纠纷止于诉前

2016年03月17日 10:16 | 作者:王恺强 | 来源:团结报
分享到: 

在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因为工伤维权近三年的农民工史明忠,在洪雅县人民法院经过诉讼辅导后,厘清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了自身诉求,选择了通过进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调解。

推动建立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纠纷化解体系,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广的“眉山经验”的真实写照。

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多发的环境下,如何通过多元化非诉讼机制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是很多委员所关注的。

案多人少

强化非诉手段 缓解审判压力

去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首月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数量过百万,增幅近三成。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甚至是唯一选择。”全国政协委员、民革辽宁省委会主委施中岩介绍说。

但与此同时,大量纠纷通过案件的形式提交法院,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案件积压量大,很多案件需要在立案几个月后才能排期开庭。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民革河南省委会副主委史小红认为,对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纠纷解决在诉前,可以减少立案数量,减轻审判压力。

“相当多的当事人‘一步到位’愿望迫切,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而不愿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施中岩发现,对于司法手段的依赖,导致司法成本大幅度增加,却忽略了社会本身形成的自我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规则,使我国固有的民间的非官方、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手段处于闲置、荒废状态。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河南省委会副主委朱专兴建议,要明确相关责任,不断强化非诉渠道解决纠纷的功能,不断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

施中岩认为,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需要功能相辅相济、程序上有起有承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对科学分流各种矛盾、缓解社会对立、节约司法资源十分必要和迫切。

编辑:薛鑫

01 02 03

关键词:委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工伤赔偿调解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