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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2016年09月09日 08:59 | 作者:刘彤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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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造成“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

《条例》对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力度偏轻,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成本低,不能有效制止自然保护区内的私挖滥采、未批先建等案件频发……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调研组组长朱维群表示,《条例》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变化,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了,原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为此,朱维群建议,应该加快修订《条例》进程,进一步明确国家综合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查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区与社区共建制度,以适应现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构建一个完善的条例体系。

在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钟晓渝看来,加快构建法治保障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他直言,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与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陈旧、层级较低、目标单一、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直接有关。“必须加强研究,提供建设和管理更科学、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立法目的除保护生物多样性、珍稀物种等基本目的外,还要资源服务百姓,包括实现科研、教育以及旅游等功能。”钟晓渝说。

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马玉红结合审计工作指出,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应该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制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求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但审计法中未明确提及资源环境审计的内容。马玉红建议,立法机构应将资源环境审计的内容纳入审计法范畴,各省、自治区将自然保护区审计监管列入地方性法规中,形成一个综合、完整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要对自然保护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的针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着力揭示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问题严肃处理,使审计成果成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时的重要依据。

精准划分优化功能分区

“羌塘保护区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面临功能区划分不精确的问题。在保护区内发现了金色野牦牛和藏羚羊的栖息地重要分布区,极具保护价值,急需划入核心区进行有效管护。但保护区建立之初将一些县城和8个乡的政府所驻地直接划入保护区,又面临移民搬迁的压力……”在西藏自治区政协机关会议室,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次成甲措向调研组介绍情况时说。8月3日下午,调研组抵达拉萨,刚下飞机便第一时间与当地有关部门举行座谈会。

调研组了解到,西藏部分保护区在划建之初将一些县城和乡镇划入保护区内,未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留出发展空间,区域内较快增长的牧业人口给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因此,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迫在眉睫。

而这种情况在座谈会上也被频频提及。全国政协常委、甘肃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郭层城在发言时谈到他所了解到的情况。“在对甘肃省酒泉市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研中发现,受当时技术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以及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一些保护价值不高的区域划入保护区。比如地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的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野骆驼及其栖息环境,但老百姓跟我们反映,划定保护区中的野骆驼没了,不是保护区的地方却发现了野骆驼。”郭层城建议,要摒弃粗放的划定手段,用科技手段精准划分功能区,不准确的合理调整。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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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政协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双周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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