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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献策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6年02月17日 08:3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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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南充市政协副主席朱家媛:改革创新加强民间投融资市场监管服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场融资需求日益旺盛,其中民间融资异军突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获得流动资金、维系生存发展的重要渠道。在投资主渠道有限和民间资金充足的背景下,此类公司对缓解部分企业资金短缺和满足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民间投资理财公司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超范围经营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等,给民间资金带来了巨大风险。

当前,民间投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及行业监管滞后,导致民间投融资行业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处于自生自灭的无序状态,大量民间资金的体外循环正在或已经成为了重大风险集聚点之一。二是超范围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三是经营方式不规范累积风险。

为此,建议:

1. 尽快研究出台民间投融资法,给予民间投融资以“合法身份”。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性质,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及途径,界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高利贷、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为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配套出台民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条例,以规范民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2. 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为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有序入市提供更多机会。要坚持以市场化为根本导向,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首先,要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体制障碍,探索发展一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型民营商业银行,既缓解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又将其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其次,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逐步放宽直至取消对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利率管制,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维护金融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3. 依法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监管体系。及时制定加强民间投融资监管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监管责任和主体,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民间资金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和自律功能,并及时指导行业协会加快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保证金使用办法》、《行业协会奖惩办法》、《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依法经营的相关规章制度。要定期对民间资金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资料、操作流程、资金流向等经营行为开展自律性检查,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机构依法经营能力和行业健康发展。

4. 突出抓好风险管控。一要加强行业经营行为管控。要督促各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约谈、代表座谈、上门指导、日常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和指导民间投资信息咨询机构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引导中介机构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经营。二要加强行业系统风险防范。要督促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加强行业系统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早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要建立和完善行业风险应对处置预案,防止发生交叉性、传染性金融风险。三要探索建立损失保险机制。由当地行业协会和融资机构自愿出资组织类似机构,作为风险补偿金,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鹤龄:引导我国网贷行业良性发展

P2P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大致可归结为:(一)信贷技术风险。信贷技术风险是源头风险。许多平台经营者本身并不具备征信、审贷和风控能力,一方面为了盈利盲目扩大业务量,另一方面又做出不切实际的高额资金回报率或担保承诺,导致坏账激增,被投资人挤兑而倒闭。(二)异化产品的风险。P2P借贷本应用于正常的个人消费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或资金中转。但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信贷产品出现了异化,开发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借款项目,其典型代表就是秒标和净值标。(三)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P2P平台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是投资人的重要担忧。在技术上主要是因为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资金的支配权仍然在P2P平台手里形成资金池,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增强,但增大了公众投资人风险,P2P平台本身也涉及非法集资。(四)非法集资的风险。非法集资者往往不明确资金用途,不顾非法挪用带来的投资风险,金融诈骗损坏投资人利益破坏金融秩序与稳定。P2P网贷平台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要严格避免“资金转移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目前,中间资金池在许多P2P机构中是存在的,隐含的风险较大。(五)信息披露风险。P2P借贷是一种基于信息透明、对称的直接借贷方式,应保障借贷双方均清楚了解借款标的和各项费用,以及平台的经营情况。目前P2P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程度差别较大,少量平台定期公布部分数据;大部分平台无公布制度。(六)其他风险还包括资金账户缺乏监管引起的洗钱风险,个人信用信息泄漏风险等。对于P2P网贷平台本身来说,更大的风险是因为各类风险引发的对整个行业不认可的信誉风险。

P2P行业发展建议:

(一)明确行业定位及监管部门。P2P借贷是基于对资金供求信息中介,以对等主体之间的直接资金借贷为特征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方向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可以考虑效仿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由银监会将P2P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对P2P的市场准入、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考虑效仿小贷公司的监管方式,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实施监管。

(二)建立严格的准入条件。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政府应授予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职能,如负责行业审计、出台行业管理规范等。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指引或自律公约,推进行业自律。对合规经营、运营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行业环境营造等进行行业自律。

(四)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P2P行业,建议参考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对P2P行业的税收进行优惠扶持。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委员 互联网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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