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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如何深入推进

民主党派中央、政协委员为“双创”发展建言

2016年05月30日 09:4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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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建言


民盟中央:构建服务创新驱动战略的金融体制机制


金融对于科技创新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在推动金融与科技融合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二者融合方面主要差距在体制机制上以及由此带来的质量、效率上的落后。其主要表现:一是作为我国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之一,开办的科技支行目前有400多家,这些科技支行没有一家具备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在信贷审批权限、不良贷款指标控制等方面与其他普通支行相同,服务科技的灵活性不够。其经营管理难以适应科技企业融资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特性,同时由于盈利仍主要靠贷款利息收入,无法分享科技创新的超额回报,导致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二是国内风险投资机构大多过于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只看重风险低、见效快、收益高的股权投资项目,不愿意承担科技企业“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的角色,实质仍是短期投机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三是创业板市场择优筛选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四是股权众筹监管制度设计比较落后。五是各级财政与金融杠杆结合运用不足。科技领域的财政投入主要以无偿拨款为主,且直接拨付给企业,与金融手段结合不够,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长期未能有效解决。

为此建议:

推进科技银行制度创新,破解分业经营体制约束。允许在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若干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区域性科技银行。允许科技银行突破现行分业经营限制,既可以向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信贷融资,也可以对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科技创新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创新风险投资的运作和扶持机制。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发起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应不干预机构日常运营,保障其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选择投资项目。政府搭建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对接平台,降低风险投资机构的项目寻找成本。制定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从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财税政策措施,引导风险投资向科技企业种子期、初创期阶段前移。

增强创业板市场的优选和汰劣功能,推进有助于科技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建立多样化的上市标准,满足不同层次科技企业的上市需求。打开创业板市场的退出通道,避免创业板市场“只进不出”、“鱼龙混杂”,通过强化创业板的“汰劣”机制,促进创业板市场可持续发展。

完善股权众筹监管机制设计。明确将股权众筹融资对象限定为初创型企业,只限于为初创企业的创新项目募集资本金,使股权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完善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机制,根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融资等级,设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责任,便于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众筹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杠杆支持科技创新。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通过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以及政策性银行专项科技贷款等方式,调动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实现财政与金融手段有效联动。借助金融的择优筛选机制,将财政资金投向有前景的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

编辑:薛鑫

关键词:民主党派中央 政协委员 “双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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