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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能失智老人“老有所依”

民革中央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提案办理综述

2016年09月26日 14:53 | 作者:谢靓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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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普通老人,照护失能失智老人在费用筹措、评估机制、专业护理、社会参与等方面无疑有更高要求,需要更多制度设计。调研组认为,应对现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予以改进完善,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调研结束后,民革浙江省委又召开了临终关怀及失能失智老人照护工作界别协商专题座谈会,与会的专家、委员围绕此课题提出各自的意见建议。最终,各方的意见建议被充实到民革中央的提案中,形成了针对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抓紧时机提出建议

其实,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大背景下,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已成为决策层的共识。

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近年来,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了养老服务领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因此,民革中央提案反映的问题,正是政府部门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民革中央妇青委确定这个调研课题经过了深入的分析和考量。在他们看来,“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时间窗口,面对迅猛而来的老龄化,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护专项社会政策。唯有构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制度,才能为人生最后阶段的老有所养提供体面而有尊严的服务保障,才能真正消除每个公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长期照护制度首先需要长期的费用保障,为此,民革中央建议研究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提案中,民革中央提出了具体操作步骤:在初始阶段,我国可将长期照护保险作为附加险渗入医疗保险中,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强制购买长期照护保险,由医疗保险部门管理,与民政部门合作,逐步扩大保险范围,最终建立独立的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在筹资方面,基于制度适应性的原则,可考虑采用以基金积累筹资模式为主、现收现付模式为辅的制度模式来建立。

这样的模式已有可借鉴的经验。人社部在答复中表示,从2012年起,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已经开始探索主要针对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要筹资渠道,充分利用护理院、护理站、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对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费用进行补偿,取得了成效。而这也是人社部出台上述《意见》的一个基础。

除了费用,长期照护还需要配套出台服务保障措施。在这方面,民革中央建议科学建立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需求评估制度。需求评估制度包含的内容主要为照护对象的基本资料、需求评估、照护计划三方面,其中,基本资料包括健康、社会支持、经济状况等;需求评估包括健康照护、社会、环境、心理、精神、经济需求等;照护计划是指与受益对象照护级别对应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的安排。这样的设想,在发达国家已有经验可循,民革中央认为可以借鉴。

编辑:秦云

关键词:民革中央 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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