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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能失智老人“老有所依”

民革中央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提案办理综述

2016年09月26日 14:53 | 作者:谢靓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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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提案(摘编)

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提案人:民革中央

内容:

一、 加快构建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保障机制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应对现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予以改进完善,尽快建立统一的以需求为导向、以长期照护服务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1.明确界定受益者对象。建议对低收入长照对象(作为第一类受益者)提供基本服务所需要的全额补助,对超过一定收入水平的长照对象(作为第二类受益者)提供照护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2.制定城乡统筹的服务标准。要对受益者进行评估,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提供满足其基本需要的标准化服务。3.改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服务评估监督机制。

(二)研究实施老年人长期医疗护理制度

研究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在初始阶段可将长期照护保险作为附加险渗入医疗保险中,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强制购买长期照护保险,由医疗保险部门管理,与民政部门合作,逐步扩大保险范围,最终建立独立的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在筹资方面,基于制度适应性的原则,可考虑采用以基金积累筹资模式为主、现收现付模式为辅的制度模式来建立。在浙江等一些条件成熟的省市,建议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二、 配套出台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科学的长期照护需求评估方法

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科学建立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需求评估制度。

(二)积极储备长期照护人力资源

建议在医学类大学里设立长期照护专业,重点培养高级照护管理人才;在职业技术学院等重点培养专业照护人员,以形成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长期照护队伍。

(三)鼓励支持非正式照护服务开展

为充分发挥非正式照护的作用,可参照先进国家及地区的经验,通过向非正式照护者支付补贴或津贴,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及其他形式的帮助(如临时性、应急性的照护等),实行老年照护休假制度,为家庭照护者减免税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将社会化、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引入到家庭。

编辑:秦云

关键词:民革中央 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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