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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能失智老人“老有所依”

民革中央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提案办理综述

2016年09月26日 14:53 | 作者:谢靓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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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提案的答复(节选)

民革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构建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保障机制

我国在2000年就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态势的不断加剧,老年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积极应对老龄化,近年来,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了养老服务领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发放。协调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采票公益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约200亿元,支持以失能老人为主的老年养护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对养老机构的税收入优惠政策,减免事业性收费。

国家在加大养老服务投入的同时,从缓解老龄化社会压力的战略高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长远发展出发,积极考虑长期护理保障的制度安排,探索建立制度化、可统筹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都提出了开展老年护理保障工作的要求。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是中共中央在“十三五”期间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快研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总结各地经验和国际做法,研究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二、 关于配套出台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一)关于建立统一科学的长期照护需求评估办法

建立失能程度和需求评估制度,能够为长期护理待遇核实和护理服务需求提供明确的依据,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试点实践的现实需要。前期,山东、吉林、江苏的部分地市和上海等地借鉴国际经验,由医生和护士参与,针对失能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并建立了较详细的个人护理档案。下一步,在推进试点中我们将吸收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强化制度建设,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失能评定和需求评估机制。

(二)关于积极储备长期照护人力资源

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教育部会同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相关人才培养工作。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围绕养老服务业实际发展需要,继续扩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课程,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储备相适应的人才。

(三)鼓励支持非正式照护服务开展

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思维和养老产业规模化发展不足等因素影响,我国大多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采取了居家养老的方式,没有入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入户护理、日间照料、社区服务等护理照料模式很有必要。但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思维观念、养老服务业发展等存在较大养异,非正式照护开展情况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下一步,我们将在整体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践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研究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的不同需求,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机制,促进形式灵活、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编辑:秦云

关键词:民革中央 关于建立我国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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