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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11月09日 15:02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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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随行采访中获悉,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大力促进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上,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良好法治环境,在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宝贵经验。活动期间,广东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在介绍广东法院整体工作情况时强调,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的创新经营行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作定罪裁判;如确实涉嫌犯罪的依据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妥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涉案财产时,尽量避免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尤其在追究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犯罪时,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界限,坚决不因追究个人违法犯罪而影响企业生存发展。

宗成乐对此更是感触颇深,他说:“广东的做法非常英明!”他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者当然必究,但前提是要把企业维护好。民营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往往一个老板就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如果情况还没调查清楚就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把老板控制起来,使其失去人身自由而不能正常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那么这个企业可能就完了,然后多少员工要失业,多少个家庭就要出问题……一连串麻烦都来了。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苏北花卉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生对上述现象有这样一句点评:过去,法官只管依据法律条文断案,至于判决结果有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后果,似乎与法官无关,这是不正确的。今后法官断案,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在不超越法律底线的情况下,还要保护企业的利益,才能圆满解决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这将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

平等保护,创造更高层次市场文明

带着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蔡学恩,他以一名学者的身份从专业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以上各位代表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都可归结为“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这个主题。

蔡学恩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一再强调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平等的,但在现实当中民营企业往往处于弱势,遭遇莫名其妙的委屈。为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使其依法获得平等保护,这将是个很漫长的过程。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是我们民族复兴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上充分而深刻地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

蔡学恩认为,民营企业并无特殊要求,也无需得到任何特殊保护,之所以要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就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确实有某种社会氛围歧视了非公有制经济,不能让它享受正常的平等的待遇,必须打破。中央看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已经注意到,如果听任这种惯性思维持续下去是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因而要从整个社会理念上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待遇,让其准确地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平等地位。

蔡学恩表示,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广东视察了解到,这里GDP的53%以上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了国有经济。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上来讲,即使规模再大的央企,在市场地位上也应当与普通民营企业完全平等。而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就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我们的目标是,努力创造更高层次的市场文明。

编辑:韩静

关键词:民营企业 非公有制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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